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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试常识积累:民法之表见代理
2023-09-21 16:51:55    来源:    浏览:

  行测常识判断考点范围很广,一般包括政治、法律、经济、人文、地理、科技、生活等方面,需要小伙伴们长时间不间断的积累。今天给大家带来的常识相关考点是“民法之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1、构成要件。

  (1)无代理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时,无代理权。

  (2)有权利外观(存在使相对人相信代理人享有代理权的事实和理由)。包括但不限于:

  ①代理人持有被代理人的介绍信或者盖有被代理人公章的空白合同书;

  ②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范围有限制、但相对人不知情;

  ③无代理权的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知道而不作否认表示。

  (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4)须权利外观的形成可归责于被代理人。需注意,下列情形,权利外观的形成不可归责于被代理人,不成立表见代理:

  ①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

  ②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遗失、被盗,或者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已经终止,并且已经以合理方式公告或者通知,相对人应当知悉的。

  2、表见代理的例子。

  (1)张三是甲公司业务员。

  (2)张三被开除或辞职。

  (3)甲公司未及时收回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书、介绍信等,张三持有上述信物。

  (4)张三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不知情的乙公司签约。

  (5)合同有效,乙公司享有撤销权,甲公司可以找张三追偿。

  3、表见代理的效力。

  (1)相对人有权主张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即相对人有权主张,无需被代理人追认,代理实施的法律行为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承受(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同时,被代理人因此遭受的损失,有权向无权代理人追偿。

  (2)相对人享有撤销权,可在被代理人的追认生效前,行使撤销权,撤销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合同。

  刷题巩固

  1、某厂业务员张某被开除后,为报复原单位,用盖有原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甲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甲厂并不知道张某已被原单位开除,甲厂按合同的要求按时将货物送到张某原单位,因单位拒绝被接收货物引起纠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张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合同无效

  B、张某的行为是无权代理,合同有效

  C、张某的行为是有权代理,合同无效

  D、张某的行为是滥用代理权,合同无效

  解析:

  本题考查民法。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张某无代理权,其行为属于无权代理,但"用盖有原单位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甲厂订立了一份购销合同",足以让甲厂相信其有代理权,满足表见代理的条件,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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