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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基法律常识之民法:物权的抛弃
2023-08-03 09:15:35    来源:    浏览:

  本期公略教育为各位考生带来了国家公务员考试公基法律常识之民法:物权的抛弃。法律知识是公务员行测考试中都会涉及到的,掌握基本的法律基础知识对考生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不论是在考试中还是在日常生活中,都是必须的。公略教育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因抛弃而导致物权消灭,属于基于单方法律行为导致的物权变动。抛弃所有权的,所有人的所有权消灭,原物成为无主物(动产他人可先占取得所有权;不动产由国家取得所有权);抛弃他物权的,他物权消灭,设立他物权的所有权上的负担消灭。司法考试巳有所涉及,故略作交代。

  1.所有权的抛弃。所有权的抛弃属于无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抛弃所有权无须向任何特定的相对人作出抛弃的倉思表示。

  (1)动产所有权抛弃的构成要件有三:①主观上具有抛弃动产所有权的意思,且该单方 法律行为有效(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有效;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②抛弃者具有抛弃的处分权;③客观上具有放弃动产占有的行为。

  (2)不动产所有权抛弃的构成要件有三:①具有抛弃不动产所有权的意思,且抛弃的行 为有效;②抛弃者具有抛弃的处分权;③完成所有权的注销登记。

  2.担保物权的抛弃。他物权的抛弃属于有相对人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向因抛弃行为而直接受益的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否则,抛弃的意思表示不能生效)。

  (1)质权、留置权的抛弃:①向因抛弃而直接受益的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②移转动产的占有于出质人、债务人。

  (2)抵押权的抛弃:①抛弃动产抵押权仅须向抵押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即可;②抛弃不动产抵押权除需要向抵押人作出抛弃的意思表示以外,须办理抵押权的注销登记。

  典型真题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甲将自己的手表丢向路边,被乙拾得。下列哪一选项 是正确的?(08年·四川卷三·10题一C)

  A.甲丧失手表所有权 B.乙依先占取得手表所有权

  C.乙应将手表送还权利人D.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

  [答案解析]①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将自己手表丢向路边的行为不是有效的抛弃 行为,其手表不属于无主物,而是遗失物。乙不能依先占取得手表的所有权。A选项错误;B选项错误。②根据《物权法》第34条,甲可对乙行使返还原物请求权。根据《物权法》第109条,甲有权请求乙返还遗失物。故C选项正确。③根据题目叙述,难以得出乙的行为符合无因管理的结论(当然,此处题目过于简略)。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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